返回
以案说险:了解知情权,消费更放心
2023-03-14

【案例简介】

将步入而立之年的L先生经过多年打拼,终于在一线城市扎根成为一名“新市民”,于是想为自己加保保障型保险产品,遂联系保险公司销售人员H小姐,请对方为他从年龄、收入及家庭保障角度出发,推荐一款合适的保险产品。由于L先生平时工作繁忙,且与H小姐是多年好友关系,表示信任老朋友,不需要H小姐讲解保险的相关内容,直接签名投保就行。H小姐表示可以根据其保障需求进行推荐,但是否投保需要L先生认真考虑后再作决定。

H小姐在充分考虑L先生的情况后,为其设置了最佳投保方案。次日,H小姐为L先生介绍了该方案,并依据条款为L先生详细介绍了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交费年期、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费、犹豫期权益及退保损失等在内的重点内容,并建议其详细查看保险条款后再做决定,如有疑问及时沟通。后续几天,L先生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结合此前在网络上看到的保险知识,逐一微信向H小姐进行咨询,在疑惑得到解决后,L先生确定该方案符合自身需求,最终选择了投保。



【案例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向消费者提供格式条款,保险销售人员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了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所要投保险种的重要内容,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权益及退保损失等。除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建议之外,消费者还要结合自身保障需求谨慎选择,通过认真阅读、研究保险条款,了解保险合同的详细内容后再决定是否投保。

消费者如果对投保的保险产品及后续服务有任何疑问,可随时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进行咨询,或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解,保障自身知情权。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反洗钱规定

|

法律条款

|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版权所有

工银安盛人寿

沪ICP备19011644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4899号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