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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防范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
2014-08-06

你是否接到过熟人朋友推荐的高收益投资项目?你是否在微信群里收到过不熟悉的“好友”发的理财产品?基于信任朋友或为了抓住高额投资回报的机会,你开始相信并筹措资金。朋友!请慢一点,你或许已经走到了陷阱的边缘!这个陷阱就是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非法集资的涉罪种类

非法集资犯罪近年来持续高发,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非常重视,制定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财产利益。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


四、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常见种类和特点

对于涉及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

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

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五、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措施

1.提高防范意识。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利用的就是人们相信熟人朋友和获取超出一般水平的投资回报心理。对于此类诱惑,最需要做的就是提高警惕,不轻信“高息”、“先返息”等诱惑。对于消费者的教育工作,也需要常抓不懈,适时研究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发展趋势,给予及时准确的教育指导。


2.提高防范能力。在如今发达的社会经济生活里,不是每个人都拥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具备金融产品风险识别能力。但在保险消费中,消费者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就基本具备了防范非法集资相关风险的能力。


“查产品”就是购买保险时通过监管机构网站和保险公司网站进行网上查证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轻信“高息”、“先返息”等诱惑。


“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


“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


“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各类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3.对加强内部单证和流程管理,提供多渠道的官方信息获得方式。

加强单证管理就是要求保险公司对于重要单证,采用水印、序列号、条形码、连续编号等各种防伪方式制作。对于单证领用和核销严格管理,确保单证处于可控的环境。加强流程管理,对于保险的经营者来说,就是切实遵守监管机关发布的各项收付费管理、回访管理、产品信息公示、消费投诉管理等规定,确保消费者与保险公司良性互动,及时确认相关信息,识别防范风险。


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过程中及时获取准确真实的信息将非常有助于其识别并防范风险。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形势,提供微信、网上查询、短信等各种便捷的信息沟通方式,使消费者能及时获取真实信息。


4. 11部委联手整治非法集资

2015年4月2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处非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住建部、证监会等11部委在京召开发布会。处非办主任杨玉柱在会上表示,去年以来,非法集资形势更加严峻,案件高位攀升,大案要案高发频发。


据处非办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成为近年来的重灾区。一些民办教育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行业特点突出”。杨玉柱如是介绍。


出席会议的多部委负责人均表示,要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对一些重点领域的风险进行排查,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据悉,处非办也将于今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表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两者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后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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