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保单失效的风险 - 新闻动态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案说险:保单失效的风险
2022-03-16

【案例简介】

L先生于2016年11月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缴费期20年。2021年8月,L先生患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知该保单已失效,无法进行理赔。

经调查核实,L先生购买的保单于2018年起未缴纳保费,目前保单已失效。公司保单服务人员曾多次拨打L先生电话、登门拜访,为L先生讲解保险责任,并提示保单失效后的风险,但L先生表示资金紧张,想要延期缴费,最终导致保单失效。因此在L先生出险后,保险公司无法给予L先生理赔。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支付续期保险费。续期保险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费到期日当日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本合同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当日的24时起中止效力。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客户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公司与客户协商并达成协议,在客户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并偿还借款及利息之日,合同效力恢复,并重新开始计算等待期。

本案中L先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保单服务人员多次提醒客户缴费均未成功,最终保单失效,L先生出险后无法获得理赔。


【风险提示】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购买保险,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支付续期保险费,避免出险保单失效又需复效的情况。当投保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自己在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避免发生保单服务人员无法联系投保人及时缴纳保险费,出现保单失效的情况。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反洗钱规定 |

法律条款 |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版权所有

工银安盛人寿

沪ICP备19011644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4899号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