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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保护公众资金安全
2013-05-09

非法集资的概念


■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据《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的种类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非法集资活动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进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獭兔,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


当前非法集资的新特征


■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

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非法集资。


■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非法集资活动造成的社会危害


■威胁公众个人的资金安全

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破坏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不要轻信高额回报 天上不会掉馅饼

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巨大风险,自觉抵制诱惑,避免上当受骗。


■认真审查集资主体的资格和行为是否合法

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不要迷信明星广告和电视宣传

非法集资者往往不惜血本邀请名人代言,利用媒体造势。不要迷信明星广告和电视宣传,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加强学习金融、法律知识 提高防御风险能力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


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例


■表现特征:

犯罪分子利用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打着保险公司旗号,采用以下手法集资诈骗。一是谎称保险公司开展高息存款业务,按存期长短每1万元月返还300至900元;二是鼓动购买“分红保险”获得高额返利并享受分红。视买保年度长短,每一万元每月可以获得600至800元返利;三是首次帮助客户购买正规保险取得其信任后,于次年将投保金据为己有。而在客户交纳保费时,他们往往开具白条或涂改他人保单收据,所投资金无任何保障。


■典型案例:

某人寿保险公司王某非法集资案

一个仅有高中文化的保险公司地区支公司副总,前后只用了不到7年时间,竟然非法集资高达3.5亿元。

2010年08月,媒体曝光某人寿地区支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6年多时间内,诈骗、挪用和侵占保险资金约3.5亿元,涉及客户数千人,这起被业界称为“中国保险行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的案件,将某人寿保险公司推到了风口浪尖。

时年35岁的王某,2002年进入某人寿地区支公司,高中文化程度,先后在地区支公司任团险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

在2003年至2006年间,对于到期需要兑付的保单,王某从个人控制账户中按时按息兑付,对大部分续保客户,他则继续自行打印保险凭证,将续期保费再次打入其个人控制账户。

在2006年底的保监会现场检查中,查实某人寿地区支公司团体年金业务违规经营,涉及金额5401.90万元。保监会给予此地区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1年,某人寿地区支公司被查出团体年金业务违规经营,王某也因此被免去地区支公司副总经理一职。

在此之后,王不但没有停止其疯狂的非法集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陆续在其在地区的大酒店、高档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借某人寿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设计固定收益产品,自行打印“保险凭证”收取保费,甚至在其营建的6个“营销网点”公然招聘业务员,以销售保险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调查显示,在2007年-2009年期间,王某作案涉及金额共计达3亿元左右。

长达6年多的截留和挪用保费造成了巨大的资金窟窿。据保监会通报,案发时该案件资金缺口约达1.8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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