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1月,客户A在G保险公司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2023年10月,客户A因确诊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工作人员在进行理赔调查时,发现客户A在2021年5月已确诊肺癌,即在投保前已经确诊,但在投保单的健康告知中否认有恶性肿瘤疾病史,且经核实,保单销售人员在投保时同时对客户进行健康询问,客户表示自己身体健康。综上,G公司认为客户投保时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情形,最终作出拒赔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结论。
【案例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客户A在投保前已经患有肺癌,但是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投保前罹患肺癌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根据前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客户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在了解清楚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合同内容后,再选择投保。同时,客户投保时,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以便保险公司正确评估承保风险,避免后续遭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