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以案说险——买保险时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2021-09-18

【案例简介】

H女士,于2021年1月购买了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产品,在投保过程的健康告知环节,填写健康状况均无异常。H女士于2021年5月因体检发现左肺下叶磨玻璃结节10个月,于是到上海市肺科医院就诊,病理诊断左下叶部分肺原位癌,后H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提交的理赔申请资料中发现H女士2020年10月的胸部CT扫描诊断左肺下叶磨玻璃样结节灶。因H女士投保时未告知在投保前已有肺磨玻璃结节,本次确诊疾病与投保前疾病密切相关,故保险公司拒赔本次索赔申请,并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而拒绝赔偿,并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启示】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所询问的事项,应当逐项如实告知,真实反馈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了解产品责任,合理履行告知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反洗钱规定

|

法律条款

|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版权所有

工银安盛人寿

沪ICP备19011644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4899号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