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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如实告知很重要
2022-03-16

【案例简介】

保险消费者C女士为其母亲W女士于2021年9月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在投保过程中,对于健康告知环节所询问内容,全部选择符合投保条件,并确认投保。

2021年12月,W女士被医院确诊为脑梗死,后C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在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于2015年7月及10月因脑梗死在医院就医,并开具药物:心脑康胶囊,同时在 2018年11月因脑血管病在诊所就诊,开具药物:香丹注射液、曲克芦丁、胞磷胆碱、血塞通等药物输液治疗。客户投保时未就真实的健康情况进行如实告知,故保险公司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本次索赔申请。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而拒绝赔偿,并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启示】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所询问的事项,应当逐项如实告知,真实反馈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了解产品责任,合理履行告知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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